关于对宋春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日期:2024-05-29 ????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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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2024〕135号
宋春静:
经查,你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“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”,以下简称公司)持股5%以上股东,在2013年6月27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,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从19.54%变动为7.96%,权益变动比例达11.58%。你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5%时,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。
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,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,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北京监管局
2024年5月27日